□記者 魏朝林 陳駿 閱讀提示|一場喜事,卻因為一塊從天而降的瀝青變成了一場悲劇:6月1日上午,洛陽市伊濱區諸葛鎮63歲的李如林與親戚4人一行,從洛陽駕車前往安陽滑縣為侄子“提親”。沒承想,一行人驅車行至長濟高速62公里處時,一塊從跨高速的天橋上落下的瀝青塊,砸在了李如林所乘坐的車上,擊穿擋風玻璃,擊中了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李如林,造成其因脾臟破裂當場死亡。如今,事發已半月,李如林家人為此多次往返洛陽、新鄉,但依舊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明確說法。前天,大河報記者與受害者家屬趕赴新鄉對此進行調查。
  【事發】

  高速公路上突遇飛來橫禍,喜事變喪事
  6月1日一早,已有10年駕齡,且持有A2駕照的“老司機”王少峰,應多年好友加鄰居李如林的請求,駕駛一輛麵包車載著李家5人前往滑縣。李如林的小侄子大婚將至,身為二伯的他要去“提親”。車行至長濟高速62公里處(延津縣境內),距離此行高速下站處牛屯站已不遠,王少峰便對李如林說:“馬上就到了。”話音未落,“咚”的一聲巨響,車前擋風玻璃右下角出現了一個大洞,王少峰急忙將車向路邊停靠。手剎旁邊,出現了一塊黑色瀝青石塊(約20釐米×20釐米×19釐米)。而此時,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李如林已不省人事。
  “當時車速90邁,我記得清清楚楚,前方不遠處還有個黑色轎車,我剛併到超車道上,就被砸著了。”王少峰說,隨即,幾人急忙撥打110、120尋求幫助。高速交警、延津縣刑警隊技偵人員以及當地派出所民警先後趕到現場。急救醫生到場後,發現李如林瞳孔散大,已經死亡。“兩根肋骨斷了,脾臟破裂。”李如林的女兒李霞告訴記者,幾天后在為其父親做屍檢時,法醫這樣對他們說。
  悲傷無助的李家人後在警方的幫助下,聯繫了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至今,李如林的遺體仍放在這家醫院的太平間里。
  【探訪】

  橋梁護欄上,殘存的疑為“肇事瀝青塊”的碎片
  6月17日下午,記者隨王少峰來到了事發地點。在現場,王少峰給記者指明瞭瀝青塊掉落的大致位置,這一位置位於高速超車道的正上方。
  記者看到,這是一座橫跨長濟高速的過路天橋,橋梁很新,橋面十分乾凈,除了一些麥秸稈之外,再無他物。橋兩側安裝的護欄高度不是很高,身高165cm的王少峰抬起手便可觸碰到護欄頂端。橋梁護欄上有兩塊瀝青碎片,王少峰告訴記者,它們與“肇事瀝青塊”材質相同,很有可能是它的一部分。橋面上,“禁止拋物”之類的提示清晰可見。
  【說法】

  A|管理部門:瀝青塊應是建橋時留下的“邊角廢料”
  據介紹,事發後,來到現場的幾家單位經過協商決定,暫由高速交警介入此事的調查。
  李霞告訴記者,從事發到現在,為了父親的事,她已經5次往返洛陽和新鄉之間,但目前事情依舊沒有明確的說法。
  17日下午6點,記者與李霞一起來到了事故發生地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河南光彩新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簡稱光彩公司)。該公司一位負責道路養護工作的徐姓負責人告訴記者,光彩公司是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直管單位,對包括事發地在內的近50公里高速公路進行管理,事發地之上的那座天橋也是由該公司進行投資建設與管理維護,並且“肇事”的瀝青塊應該是修建這座橋梁時留下的“邊角廢料”。
  該負責人認為光彩公司“沒有責任”,公司只對高速路面平整、道路標示清晰進行負責,其他不屬於公司應當負責的範圍。對於天橋的護欄安裝是否符合標準,該負責人稱符合“國家標準”,但他對所謂“國家標準”也不瞭解,稱“安裝時監理公司沒有提出問題,就是沒有問題”。
  B|高速交警:刑警隊認為不是刑事案,案件移交被拒
  17日下午5時許,記者在長濟高速新鄉東站附近的高速交警大隊,見到了負責處理此事的大隊長李文山。“如果是交通事故,我們可以請醫院來驗屍,這樣屍檢報告很快就會出來。但是本著對家屬負責的態度,我們不排除這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可能。有可能是有人把石頭砸了下來,不管這個人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以我們請刑警隊的法醫來鑒定,但是他們的鑒定比較複雜,結果出來比較慢。希望家屬能夠理解。”李文山說,事發天橋兩頭有兩個監控,我們進行了調查,發現案發時間段沒有拉料車通過。
  “掉落致人死亡的是瀝青石子混合物,但我們現場查看,橋上沒有脫落的地方。事發處高速公路的防護網,有一米九高,也沒有發現破損。而且,那天是白天,視線比較好,沒有發現可疑車輛,可以排除車輛拋灑的可能。”李文山說,“這個瀝青塊到底是從哪裡過來的?這種情況之前沒有遇到過,現在這個案子很棘手。所以現在我們已經把這個案件往上報了。”
  “事發後,我們和延津縣公安局接觸了3次,但現在他們仍不接手,他們認為我們交警隊不能說清楚這個瀝青塊到底是誰扔的。最後各方聯合開了個會,新鄉市公安局法制科認為案件還需偵查,下了一份《案件指定轄區管轄書》,上面也有局領導簽字,還是要移交給他們的。”李文山說。
  【律師】該誰擔責?
  特殊侵權中不能證明無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此案,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郭磊律師告訴記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條明確了此類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即產權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應推定其有過錯。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郭磊說,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作為高速公路的產權所有者、管理者,因收取車輛通行費而與受害者之間形成了有償的公路使用合同關係,作為公路管理部門而言,具有保障車輛行車安全的職責和義務。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的駕車者、乘客在遭受到侵權行為後,可選擇要求直接侵權者或管理者承擔侵權或違約賠償責任。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本案雖存在人為侵權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但並不能就此排除高速公路產權管理者應承擔的賠償義務,不過其在承擔賠償義務後如能夠確定實際侵權者仍具有向其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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